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要提高农田建设质量,相应的保险产品亦需进一步完善。8月3日,银保监会回复了关于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性保险机制的提案指出,发挥保险“事前评估+事中预防+事后赔偿”三位一体的功能,将保险公司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更有利于提高项目质量。不过,需指出的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商业保险仍处于摸索阶段,有关风险责任、损失概率、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数据积累仍然有限。
发挥保险三位一体功能有望提升工程质量监管水平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覆盖面广、受益人多。但是,建后管护存在管护资金欠缺、管护不及时等诸多难题,成为工程持续发挥效益的顽疾。
“个别项目难以集中整合、统一规划。部分项目存在设施工程质量不高问题,导致部分农田水利设施无法使用,不能有效发挥水利设施‘涝时能排水、旱时能浇地’的应有作用。”银保监会表示,有的项目存在重建轻管问题,后期管护重视程度不够,管护主体及职责不够明确,长效管护措施不够完善,限制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作用的发挥。
8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262号(财税金融类114号)提案的答复》指出,将保险公司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监理更有利于提高项目质量。
何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政策性保险?据悉,这是一种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相关方,以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为保险标的,由保险公司对因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项目本体的损失予以赔偿、维修或重置。
银保监会表示,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引入保险保障服务,不仅对建设过程及后续风险进行保障,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发挥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作用,全程介入施工过程风险管理,基于合同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开展质量风险管理工作,协助委托单位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事前评估+事中预防+事后赔偿”三位一体的功能和作用,这种做法可以提升工程质量的监管水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表示,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要求,建成10.75亿亩集中连片高标准农田。去年,财政涉农转移支付中,农田建设补助达682.80亿元,同比增长了12.9%,是增长最快的项目。当前,农险不仅在提升生产者收入保障水平、进一步丰富产品、与资本市场结合等方面继续发展,还可以更多结合工程保险的做法经验,加强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三农领域的政策性项目,扩展保险业服务三农和自身发展的空间。
数据积累有限高标准农田建设保险仍在摸索期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保险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银保监会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试点,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2020年,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明确允许试点县市区在省级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保险费。
那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商业保险是否可以全国推广?
“根据财政部门反馈,从试点情况看,该类险种总体上仍处于研究摸索阶段,有关风险责任、损失概率、损失程度、责任认定等方面的数据积累仍然有限,实践中操作经验相对不足,能否长期可持续发展尚存不确定性,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尚不成熟,难以依靠财政补贴解决所有问题,且需要考虑补贴加大道德风险的可能性。”银保监会回应道。
王向楠表示,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个基本工具,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需要弄清楚谁面临风险、风险的大小等基本参数。在主体责任还不明确时,联系到农业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本来就强,推广保险将带来多种道德风险问题,大幅提高风险管理成本、弱化财政支出效能。保险业要在农业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可进一步加强研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中的风险。
此外,针对部分项目存在工程质量不高等问题掣肘该保险发展的情况,银保监会也建议,分清修复责任,更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承保工作的积极性。目前,保险的保障责任一般因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如工程结构的整体或局部出现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坍塌,工程结构产生超出设计允许范围的不均匀沉降,有防渗漏要求的工程出现渗漏等。另外,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建设工程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目前,农业农村部也在研究制定高标准农田管护政策措施,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积极探索‘网格化’‘田长制’‘田保姆’等建后管护模式,引导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充分调动受益主体参与工程管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银保监会透露。
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后,实现了建设工程保险期内的质量保障,有利于后期维护保修工作的开展,但是如何确定保险年限成为诸多保险公司设计产品时的大难题?对此,银保监会指出,目前,保险公司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地区结合当地政府要求探索开展的试点保险期限为10年。今后工作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指导保险公司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保险期限。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继续开展相关探索,积累经验。同时,结合试点情况、保险发展状况和各级财政能力,统筹研究支持政策。(陈婷婷周菡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