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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应进一步整合资源 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

6月4日,央行发布公告,受理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公告显示,中信公司设立金控公司的受理时间为5月28日,中信公司作为发起人持股100%。光大集团设立金控公司的受理时间为6月4日,发起人或主要股东及所持股份分别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3.16%,财政部持股33.43%。

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发展迅速,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如大型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获取多张金融牌照,形成金融集团;部分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控股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历史较长的有中信集团(上述中信公司的母公司)、光大集团和招商局集团等,拥有地方背景的有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具有互联网企业特征的有蚂蚁集团等。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是2002年首批被国务院批准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开启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先河。

金控公司这类业态,此前没有专门监管办法予以监管。过去几年,一些金控公司为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和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数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

2020年9月,《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时隔半年,首批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获得受理的公司正式浮出水面。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作为最早的两家试点机构,中信公司和光大集团提出申请并首批获得央行受理,未来有可能率先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光大证券研究所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认为,初步判断,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采用了不同的设立金控公司模式,即中信集团采用了集团下设金控公司方式,金控公司统筹相关业务板块;光大集团选择了集团层面直接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前者被业内称之为“小金控”,即将金融业务与体内实体业务相隔离,并将金融业务纳入新设立金控公司主体。光大集团采用的更接近“大金控”,即公司作为整体,将全部业务纳入金控公司主体。

展望监管环境,王一峰认为,监管将继续采取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建立统筹监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并表、关联交易等配套细则将落地;二是有序推进金控牌照批设,稳妥推进存量整改;三是增强金控集团整体风险管控,完善“防火墙”制度。

中信证券研报指出,根据时间表推演,未来两个季度或步入金控公司设立的集中申请阶段,金控公司牌照最早或于年内发放,同时金控公司的资本和杠杆水平等核心监管要求亦有望在6个月内加速落地。金控公司监管对于核心金融业务为主营的主体影响较小,部分纳入金控公司范围的平台主体或面临资本补充和业务经营转型。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认为,在有效规范和引导发展的基础上,金融控股公司应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在错综复杂和变幻莫测的国际经济金融新形势的背景下,继续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于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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